首页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二条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完税证明管理,不得交由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核发。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款足额入库后发放完税证明。 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