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