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符合车购税条例第九条免税、减税规定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及彩色照片。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及彩色照片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