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七条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