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将审核后的免税申请表及附列的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原件退回申请人)、照片及电子文档一并逐级上报。其中: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分别于每年的3、6、9、12月将免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申请当期的4、7、10月及次年1月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图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