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九条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