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路政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章 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 路政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