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