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路政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章 路政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 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