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