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