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五章 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六条 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