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章 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二条 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二条 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