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章 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 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 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