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章 路政管理许可 第十九条 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路政管理许可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