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主要理由;

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安全保障措施;

时间;

补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