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信息,对申请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新增耕地进行复核,如有必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检查。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按照自然资源条件相对较好,优先考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耕地保护成效突出地区的原则确定省份,认定可用于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的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开展土地整治工程技术创新新增耕地,可作为专项支持,安排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确定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省份和认定结果,按程序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土资源部函告有关省份。经认定为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新增耕地,不得用于所在省份耕地占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