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收到复函后,即可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筹规模范围内,依照法定权限组织相应的建设用地报批。

建设用地报批时,用地单位应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方案应说明耕地开垦费缴纳和使用国家统筹规模情况。

建设用地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及以下审批权限的,使用国家统筹规模情况须随建设用地审批结果一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