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七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账户融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1%,融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境内代理银行的账户融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