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 第十七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境内代理银行在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人民币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并随附相应的跨境信息。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