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六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加大事后检查力度,以形成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效监管。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