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