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七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