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三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兑换人民币和拆借限额、期限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