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第六条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第六条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