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