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的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一致;2009年起新增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一致。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