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