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赈灾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五条 赈灾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根据灾区寄递渠道运行负荷情况和安全管理需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可以暂缓收寄民政部门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以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直接寄往灾区的捐赠物品,引导其通过其他方式办理捐赠事宜。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