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201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杂费用,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可予以扣减:
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
属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
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将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
纳税人扣减的运杂费用明显偏高导致应税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
属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
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将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
纳税人扣减的运杂费用明显偏高导致应税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调整计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