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201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
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
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