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已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予以注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注销工商登记的;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