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资产评估协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章程不符合资产评估法和本办法规定的; 资产评估协会未依照资产评估法、本办法和其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