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供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
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或者执业责任保险的处理方案;
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承继关系。
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
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或者执业责任保险的处理方案;
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承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