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
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3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3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
在该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
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