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分别向所加入的资产评估协会报送下列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重要信息。

资产评估机构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提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