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抄送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资产评估协会。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向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