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以下简称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出资证明;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验资报告。

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经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合伙人或者股东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年限及其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