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临时性重大事件时,受托机构应在事发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信息披露材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本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发生或预期将发生受托机构不能按时兑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受托机构和证券化服务机构发生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的违法、违规或违约事件;

资产支持证券第三方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信托合同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