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四章 发行、登记和转让 第二十二条 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发行、登记和转让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发起设立支持计划,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中国保监会依规对初次申报的支持计划实施合规性、程序性审核。支持计划交易结构复杂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建立外部专家评估机制,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 本条所称同类产品,是指支持计划的基础资产类别、交易结构等核心要素基本一致。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