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安全保管支持计划资产;
按照支持计划约定方式,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配投资收益;
监督受托人管理支持计划运作行为,发现受托人违规操作的,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出具托管报告;
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及支持计划约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保管支持计划资产;
按照支持计划约定方式,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配投资收益;
监督受托人管理支持计划运作行为,发现受托人违规操作的,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出具托管报告;
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及支持计划约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