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贷款通则(1996年) 第九章 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贷款通则(1996年) 第四十五条 第九章 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债务,侵吞信贷资金;不得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贷款人的信贷监管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九章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