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行政许可文书。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六章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