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被许可人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或者不配合、拒绝质检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直至撤销其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