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节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节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