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实施机关 第九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实施机关 第九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下放管理层级,将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交由下级质检部门实施。 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