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2004年) 第九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