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委托。行政许可委托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行政许可委托的具体事项;

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

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

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许可委托的时限。

行政许可委托内容应当通过公告向社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