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