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做好《行政执法证》的使用、暂扣、吊销以及持证人奖惩等情况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